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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案例 “鑫睿智粉筆公考”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1-18

                    案情簡介
                    北京粉筆藍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粉筆藍天公司)的粉筆品牌最早成立于2012年,主營公務員考試,所以又稱“粉筆公考”,在公考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自然人郭廷于2016年12月23日,在教育、培訓等服務上申請了“鑫睿智粉筆公考”(以下稱訴爭商標)并取得注冊。粉筆藍天公司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稱國知局)作出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粉筆藍天公司不服該決定,委托我所提起訴訟,北京知產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應當適用《商標法》第31條、第32條予以無效宣告,判決國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情況

                    訴爭商標(41類,22375845號)

                     


                    引證商標(41類,19209688號)

                     

                    “粉筆公考”、“粉筆”
                    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公務員考試培訓領域)

                     

                    案情焦點
                    32條后半段: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1條: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件評析
                    一、關于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原告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該條款需要對“一定影響”的程度和“不正當手段”的情形予以綜合考慮,其中“一定影響”的證明標準為在先使用商標的影響力能夠及于訴爭商標所有人。筆者在辦理案件時從“粉筆公考”、“粉筆”的知名度、混淆可能性以及第三人的不正當性等角度全方面舉證和論述。
                    1.關于“粉筆公考”、“粉筆”的知名度
                    首先,證據時間和地域要求,需要以訴爭商標申請日為準,搜集在此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證據。當然,在此之后持續使用的證據也應適當提交,用以證明商標的持續使用、知名度的延續。值得注意的是,還需要重點關注訴爭商標所有人所在地,以便針對性地證明在先使用商標知名度已經及于訴爭商標所有人。
                    其次,服務群組的覆蓋。訴爭商標涉及多個群組,在搜集證據時應當結合當事人的業務模式、使用情況,盡可能覆蓋訴爭商標注冊的所有群組。
                    再次,證據類型。本案圍繞“粉筆公考”、“粉筆”的使用、宣傳等提交了審計報告、國圖檢索報告、人民網等權威網站媒體報道、官網、微博、APP下載量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在先持續使用及知名度情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證據中均需要體現在先使用商標與其主體之間的關聯。
                    2.關于混淆可能性
                    為了證明“鑫睿智粉筆公考”與原告在先使用的“粉筆公考”、“粉筆”構成近似,除了標識的客觀比對外,筆者還在各瀏覽器、微信平臺等分別檢索了“粉筆公考”、“鑫睿智粉筆公考”。檢索結果均唯一指向原告,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造成相關公眾的實際混淆。
                    3.關于第三人的不正當性
                    如能證明訴爭商標申請人為原告的同業競爭者,那么其合理避讓義務應當更高,也可以證明其具有攀附原告“粉筆公考”的不正當性。本案第三人為自然人,相較于法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是通過多方檢索、印證,筆者最終確定第三人為某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者,并據此推定了其不正當性。


                    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除了適用《商標法》第32條,法院還認定訴爭商標“鑫睿智粉筆公考”與“粉筆直播課”構成近似,進而無效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并在適用該條款時考慮了“粉筆公考”、“粉筆”的知名度以及混淆誤認的情況。
                    由于“粉筆直播課”的使用、宣傳證據相對較少,所以本案的策略是以32條為重點針對性搜集證據,本條款作為輔助。鑒于“粉筆直播課”與“粉筆公考”“粉筆”顯著識別部分相同,兩條款的適用要件亦有相通之處,故32條的知名度、混淆可能性以及第三人不正當性等證據亦能夠作用于本條款,達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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